武功爵是西汉武帝时期为奖励军功而设置的一种爵位制度。对于武功爵,古人多指为卖官鬻爵,今人亦訾议颇多。但令人困惑的是,检索文献,除了一些论著和工具书曾有所涉及①,关于武功爵的专题研究却相当少见②。这不能不影响到对武功爵的认识和评价。为了引起学界的重视,本文不揣谫陋,试就武功爵的设置、内容、利弊等问题作些新的探讨。
一、“武功爵”的设置与“受爵赏”者
根据《汉书》卷6《武帝纪》,武功爵的设置是在元朔六年(前123)六月。此前,由于朝廷政策转变,内兴功业,外攘夷狄,特别是对匈奴的几次大规模的战争,以及耗费巨大的水利和救灾,使得国家财政已严重匮乏。且“壮士在军,攻城先登,陷阵却敌,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难者,为重赏使也”③。因而要奖励军功,继续对匈奴用兵,在二十等军功爵的爵位难卖,以及“府库益虚”、“大农陈藏钱经秏,赋税既竭,犹不足以奉战士”的情况下④,汉武帝便在此月下诏讨论设置武功爵。诏曰:
朕闻五帝不相复礼,三代不同法,所由殊路而建德一也。盖孔子对定公以徕远,哀公以论臣,景公以节用,非期不同,所急异务也。今中国一统而北边未安,朕甚悼之。日者大将军巡朔方,征匈奴,斩首虏万八千级,诸禁锢及有过者,咸蒙厚赏,得免减罪。今大将军仍复克获,斩首虏万九千级,受爵赏而欲移卖者,无所流貤。其议为令。⑤
而有关部门也遵照武帝诏书立即讨论并奏请设置武功爵——“有司奏请置武功赏官,以宠战士。”①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司如何理解武帝诏书的问题上,《史记》卷30《平准书》的记载要更为详细:
有司言:“天子曰:‘朕闻五帝之教不相复而治,禹汤之法不同道而王,所由殊路,而建德一也。北边未安,朕甚悼之。日者,大将军攻匈奴,斩首虏万九千级,留蹛无所食,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命曰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减二等;爵得至乐卿:以显军功。”②
考虑到武功爵确曾实施,如《史记》、《汉书》中的《酷吏传》均记载楼船将军杨仆“以千夫为吏”③,这至少说明了武帝诏书和朝臣的两个意图:第一,在财政匮乏且二十等“爵赏”无人愿买的情况下,为了奖励军功,朝廷要另设一种让民众愿意买的“赏官”;第二,为了保证其物有所值,这种“赏官”即武功爵大多允许“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但由于《汉书》简言,“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④,古人和今人却大多把武功爵直接视为朝廷的卖官鬻爵。如元人胡三省说:“王莽时黄金一斤直钱万,以此推之,则三十万金为钱三十余万万矣,此当时鬻武功爵所直之数也。”⑤夏曾佑说:“六年,诏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臧罪,置赏官,名曰武功爵,级十七,各有定价,卖官始此。”⑥樱井芳朗说:“武帝命百姓出钱买爵并允许缴纳赎金减免禁锢等罪刑。因为这些资金是为赏赐战士而筹措的,所以被称为武功爵。”⑦再如,邓之诚论武帝“卖官爵”,吕思勉论武帝“卖爵赎罪”,杨生民论武帝“卖爵、卖官、赎罪”,所举事例也都包括了武功爵⑧。这显然有误,实际是把武功爵的授予对象理解成了普通民众。
如前所述,无论是武帝诏书,还是有司的奏言,其中都明确提到,武功爵的设置乃是一种旨在奖励军功的“赏官”。所谓“咸得厚赏”,“受爵赏而欲移卖者”,“请置武功赏官,以宠战士”,“以显军功”等,就是明证。因此,武功爵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受爵赏”的对象都必须是获得军功的将士,而并非是军队以外的民众。即使真要说到卖爵的话,它实际也不是由朝廷向民间明码标价地卖爵,而是允许“受爵赏”的将士按照朝廷的定价卖给想买武功爵的人。如关于“受爵赏而欲移卖者,无所流貤”,东汉应劭即注解说:“貤音移。言军吏士斩首虏,爵级多无所移与,今为置武功赏官,爵多者分与父兄子弟及卖与他人也。”⑨
尽管唐人颜师古反驳他的看法,认为“此说非也。许慎《说文解字》云‘貤,物之重次第也’。此诏言欲移卖爵者,无有差次,不得流行,故为置官级也”①。但不管对“貤”作如何解释,武功爵并非由朝廷来卖,而是由“受爵赏”者“移卖”,这却是毫无疑问的。诚如清人姚鼐所言:“乃置武功爵以赏战士,战士得此爵,得卖于民。”②日本学者中井积德亦云:“凡民欲买爵者,凡就军士受爵者买也,非官自卖之。”③
再者,武功爵为十一级,而《平准书》与《食货志下》均明确记载,“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减二等;爵得至乐卿”。司马贞《史记索隐》解:“官首,武功爵第五也,位稍高,故得试为吏,先除用也。”“千夫,武功爵第七;五大夫,二十爵第九也。言千夫爵秩比于五大夫二十爵第九,故杨仆以千夫为吏是也。”④颜师古亦云:“五大夫,旧二十等爵之第九级也。至此以上,始免徭役,故每先选以为吏。千夫者,武功十一等爵之第七也,亦得免役,今则先除为吏,比于五大夫也。”“乐卿者,武功爵第八等也。言买爵唯得至第八也。”⑤说明武功爵的设置至少有第九、第十、第十一这三级是不得买卖的。因此,如果说武功爵的设置就是要公开向民间卖爵,那么朝廷为什么还要设置这最高的三级并规定不得买卖呢?
其实,对于武功爵设置的这一“矛盾”古人早已觉察。如《史记索隐》按:“此言武功置爵惟得至于乐卿也。”即认为乐卿应是武功爵的最高一级,并批评《茂陵书》的记载“盖后人记其爵失次耳”,《史记集解》引《汉书音义》曰“十爵左庶长以上至十八爵为大庶长也,名乐卿。乐卿者,朝位从九卿,加‘乐’者,别正卿”亦盖为“臆说”⑥。《索隐》的批评有一定道理,《集解》确实是“以旧二十爵释武功爵”,有“臆说”之嫌。但声称乐卿应是武功爵的最高一级,《茂陵书》的记载“失次”,却明显错误。且不说臣瓒引《茂陵中书》对武功爵十一等级的明确记载:
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政戾庶长,十一级曰军卫。⑦
就从卖爵对民众的诱惑力来说,既然其最高三级由于不得买卖便没有设置,那么由于买到官首才能“试补吏,先除”,官首以下的四级也就同样没有再设置的必要。如此说来,武功爵的设置实际便只有官首、秉铎、千夫和乐卿四级了。这无疑是荒唐的。显而易见,要想真正解释这一“矛盾”,就只有认为:武功爵的设置并不是由朝廷向民间卖爵,而是一种旨在奖励已获得军功将士的“赏官”,不过允许乐卿和乐卿以下的受爵者可以“移卖”自己的爵位罢了。
当然,武功爵的奖励对象也并非是所有获得军功者。因为《史记》和《汉书》明确记载,对获得大功的将士朝廷皆予以重奖,除了大量赐金外①,还会把他们封为列侯或关内侯。仅以《功臣表》为例,西嶋定生便据此罗列说:
如《汉书》卷一七功臣表所示,武帝时代讨伐匈奴之际,因立军功而被封为列侯的有:都尉苏建、都尉张次公、将军李蔡、护军都尉公孙敖、校尉李朔、校尉孙戒奴、校尉赵不虞、校尉张骞、上谷太守郝贤、司马赵破奴、校尉高不识、校尉仆朋、右北平太守路博德、北地都尉卫山等人,还有如前述的主爵都尉右将军赵食贵以斩首六百六十级之功成为关内侯,骑士孟已也以军功而给以关内侯。②
所以严格说来,武功爵实际应是一种对普通立功将士另设的“赏官”。这种“赏官”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高爵,有执戎、政戾庶长和军卫三级,由朝廷直接奖赏,不得买卖;二是中爵,有官首、秉铎、千夫和乐卿四级,按规定允许买卖,享有除吏、免役和赎罪等优待;三是低爵,有造士、闲舆卫、良士和元戎士四级,虽然也允许买卖,并有着很高的官方定价,但却没有多少实惠,而主要是荣誉性质。它的设置特别照顾到了中高级军官的利益。
二、“武功爵”的级别、定价与总值
关于武功爵的级别,前揭《食货志下》注云为十一级:“《茂陵中书》有武功爵……十一级曰军卫。此武帝所制,以宠军功。”《史记索隐》说,实际当为八级,最高即是乐卿。而颜师古则认为应不止十一级——“此下云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今瓒所引《茂陵中书》止于十一级,则计数不足,与本文乖矣。或者《茂陵书》说之不尽也。”③宋人刘攽亦云:“余谓卖爵当级,级稍增其价,岂可例云级十七万!若每级十七万,比至三十余万金,当一万七千余级,又非也。然则误衍此‘万’字。盖武功爵,其级十七。”④所以,前揭夏曾佑便据此认为“万”为衍字,武功爵当为十七级⑤。朱绍侯和龚延明也认为,“颜师古的怀疑是有根据的”⑥,武功爵“为十七级是有道理的”⑦。
我们认为,武功爵的设置就是十一级。这并不仅仅是《茂陵中书》有明确记载,更重要的,还在于其他说法均属于猜测,缺乏可靠的依据。司马贞之误已见上文。颜师古和刘攽之误是计算的方法不对,最主要的问题,是混淆了武功爵十一级相加的总值和设置武功爵朝廷所获得和支出的总值。(详见下文)而夏曾佑氏则除了计算错
误,把武功爵说成卖官,还和刘攽一样随意删改史书。如胡三省即批评说:
参考颜、刘注,皆因求其说而不得,遂疑《茂陵书》所谓十一级为不足,又疑史之正文“万”字为衍,皆未为允也。①
清人王先谦说:
何煌校本谓宋本亦有“万”字,上颜注引此语亦有“万”字。先谦曰:《平准书》同,则“万”字非衍也。②
樱井芳朗也说:
有一种说法认为“级十七万”中的“万”字是衍字。即武功爵的爵位等级分为十七级,但这样就和《茂陵中书》中关于十一个等级名称的明确记载不相符了。不止如此,《汉书·食货志》和《史记·平准书》记载基本一致,因此,说这是文字上的错误并不让人信服。③
更何况,就算武功爵是十七级,甚或更多,但由于其买爵者最高只能买到乐卿,在仅仅买卖八级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解决其“计数不足”的问题呢?可见仅仅从级数考虑是根本讲不通的。
至于武功爵的定价和总值,更可谓混乱与复杂。因为根据“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的记载,这二者之间的数字似乎无法吻合,所以古今学者对此曾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史记索隐》:
大颜云“一金,万钱也。计十一级,级十七万,合百八十七万金”。而此云“三十余万金”,其数必有误者。顾氏按:或解云初一级十七万,自此已上每级加二万,至十一级,合成三十七万也。④
主张不是“级十七万”的记载错了,就是“凡直三十余万金”的记载错了,二者必居其一。而刘攽认为,是“十七万”错了,实际当为“级十七”,基本上赞同顾氏的“或解”。
直三十余万金,其价之差殊不可详也。或说“七”当作“一”,与《茂陵书》合矣。余谓卖爵当级,级稍增其价,……盖武功爵,其级十七。⑤
《史记志疑》则认为《史记索隐》是对的,颜师古和刘攽错了:
案:武功爵十一级,臣瓒引《茂陵书》可据,与旧爵有二十级不同。《索隐》谓“级十七万,合百八十七万金。而此云三十余万金,其数必有误”。诚哉是言,师古、刘攽之说皆非。⑥
今人亦有认为每级价格三万,“共值三十余万(《食货志》‘凡直三十余万金’,金字衍;‘级十七万’为‘级十一’或‘级三万’之误)”的⑦。还有主张“三十余万金”当为“十三余万金”之误⑧。
那么,究竟应如何解释这一记载呢?我们认为其中并无矛盾,之所以出现矛盾,是因为以往多误把“凡直三十余万金”当作每级相加的总值。而实际上,所谓“凡直三十万余金”,应是武功爵的奖励总值,也就是通过武功爵国家所能得到和支出的总值。
首先,史书明确记载武功爵共值“三十余万金”,而前揭所有算法都与这一数额存在巨大的误差。因为西汉一金等于一万钱,“三十余万金”就是三十余万万钱。如《汉书·惠帝纪》载:“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注引晋灼曰:“凡言黄金,真金也。不言黄,谓钱也。《食货志》黄金一斤直万钱。”师古曰:“诸赐言黄金者,皆与之金。不言黄者,一金与万钱也。”①所以,即使武功爵按照第一级17万钱、第八级136万钱计算,就算八级相加总值也不过612万钱,与三十余万万钱亦相差500多倍。而如果是每级十七万金,则又严重脱离了西汉社会的实际,能买得起的人恐怕寥寥无几。因为要想买到乐卿,就要花费136万万钱。这可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别的不说,在西汉前期,司马迁记载当时最著名的商贾,如卓氏、曹邴氏、刀间、师史等,也都不过“富至巨万”、“起富数千万”、“能致七千万”②而已。况且,武帝元朔二年(前127)“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③,即资产三百万以上才有资格迁徙茂陵,亦证明了级差十七万在当时是具有可行性的④。至于其中“金”字会不会是一个衍字,则纯属猜测,而且即使去掉了“金”字,实际计算也还有很大误差。
其次,以往解释武功爵多把“三十余万金”当成了真正卖得的钱款,而实际却应当理解为国家为奖励军功支出了“三十余万金”。关于这一点,姚鼐和中井积德的看法都值得引证或参考。如姚鼐说:“汉时黄金一斤,当钱万。第一级,值十七金,二级以上,递加所直,合军中应得。”⑤中井积德说:“级十七万,是为十七金,是买爵之定价矣。是时战士有功,赐爵者多矣。以级十七金算之,凡当三十余万金也。”⑥关键在于,武功爵都是授给有军功的官兵的。具体来说,就是由于国家没钱,而参战将士又必须得到奖励,因而国家设立了大部分允许买卖的武功爵来奖励他们,其总值相当于“三十余万金”。若以第五级——官首计算,即相当于国家在名义上奖励了立功者八十五万钱;以第七级——千夫计算,相当于奖励了一百十一九万钱;以第八级——乐卿计算,则相当于国家奖励了一百三十六万钱。这从“其有罪又减二等”的规定也可以得到证明。如武帝天汉四年(前97)下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太始二年(前95)规定,“募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⑦。而秉铎、
千夫、乐卿的价格都在一百万钱以上,本身即完全符合“其有罪又减二等”的赎罪标准。只有官首的价格是八十五万钱,低于百万。但考虑到上述“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的规定是在武帝后期,当时货币已开始贬值①,因而它实际还是基本符合“有罪又减二等”的赎罪标准的。可见,武功爵的级差价格就是史书记载的“十七万”,而“三十余万金”则是设置武功爵所获得和支出的总值。
再次,若参照二十等爵的拜爵规定,还可以发现其估算总值“三十余万金”的缘由和依据。根据《韩非子·定法》,可知秦自商鞅变法,便实行“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②的方法。出土秦简亦明确记载:“从军当以劳论及赐。”③如“南里士五(伍)异斩首一级”④,就是军功被认定的一例。再如“夺首”和“争首”: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及斩首一,男子丁与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与战刑(邢)丘城。今日见丙戏旞,直以剑伐痍丁,夺此首,而捕来诣。”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郑才(在)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殹(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⑤
也更是为了夺得一个“斩首”而伤人,或为争夺一个“斩首”而告讼。汉初基本继承了这一做法,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规定:“徼外人来入为盗者,要(腰)斩。吏所兴能捕若斩一人,拜爵一级。”(六一)“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贰万钱。”(一五〇)⑥因此,在武帝发动对匈奴的大规模战争以后,为了激励将士,也肯定是采取斩首一人拜爵一级的通常做法⑦。就武功爵而言,即应当是参照这种做法。故根据武帝诏书所说,“斩首虏万九千级”,再根据朝臣匡算的一级十七万钱的标准,二者相乘,则可以算出323000万钱的总值。也就是说,所谓“三十余万金”,实际是以“斩首虏万九千级”为估算依据的,其确切数额应是323000万钱。中井积德曾言:“得首虏万九千级,级各受爵一级,级十七金,而万九千之,则为三十二万三千金矣。”⑧此说甚是。
我们仍以官首、千夫和乐卿为例,用“三十余万金”相除,这大约可分别奖励官首3910人,千夫2710人,乐卿则2370人。综合考虑,由于低爵通常都是多数,如一级造士、二级闲舆卫分别相当于奖励十七万钱、三十四万钱,大约可奖励19000人或9500人,因而若逐级均按其奖励总值的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的大致计算,此次设置武功爵受奖励的官兵应该在12000人左右(详见下表)。这与“斩首虏”的总额、所出征军队“数万骑”①的规模和获爵赏官兵的比例也基本是吻合的。
三、“武功爵”的利弊、中止与废除
根据以上论述,武功爵的设置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如前所述,许多学者之所以否定武功爵,主要就是他们都把武功爵的设置视为朝廷直接向民众卖官鬻爵了。但既然武功爵不是由朝廷向民众卖爵,而是由获爵赏的将士“移卖”,那么这个理由就要打很大折扣了。毕竟“移卖”不是官方行为,而且“移卖”的数量是有限的。根据上表做粗略统计,从官首到乐卿这四级比较有诱惑力的爵位,可能总共只有三四百人。(此后的奖赏只能更少)这在很大程度上便减轻了所造成弊端的危害。诚然,根据《平准书》记载,武功爵设置后,其“军功多用越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吏道杂而多端,则
官职秏废”①。但这实际说的是武功爵和二十等爵同时实施的后果,因为武功爵中并没有封侯的规定②。这非但不能证明武功爵的弊端之大,反而证明了许多获得武功爵的官兵并没有“移卖”爵位,实际倒恰恰是他们自己享用了所获爵位的奖赏。如果再考虑到“卿大夫”多半都是高爵,不管是按武功爵,如乐卿、执戎、政戾庶长和军卫,还是按二十等爵,如右更、少上造、大庶长等,这些高爵的获得者主要都应该由国家奖赏,其中真正可买卖的肯定更少。
因此,在弊端并非很大的情况下,朝廷设置武功爵便基本解决了当前财政匮乏所造成的有功将士不得奖赏的问题。而且可以推论,既然此次武功爵的设置相当于国家支出了“三十余万金”,那么在元狩四年(前119),“大将军、骠骑大出击胡,得首虏八九万级,赏赐五十万金”③,其中武功爵也应该占有一定的比重。这对于鼓舞士气,继续发动大规模的战争,并尽量减轻财政压力,无疑是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的。关于这一点,陈梧桐等人就曾指出:“金钱、爵禄、食邑,以其极大的诱惑力,激发起广大官兵杀敌立功的积极性,对提高西汉军队的战斗力起着重大的作用。”④更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财政暂时困难,朝廷奖赏军功的思路不是向农民增加税收,而是试图设置新的爵位,在国家奖赏很少的情况下,既让官兵能得到较高荣誉和一些优待,也引诱一部分富人出钱。
当然,以上武功爵的定价都是国家强行规定的。至于是否真正等值,以及受爵官兵是否都会出卖,是否都能等值出卖,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可能有些获得官首以上的将士会出卖爵位,也会自己升职,或者半卖半送给亲友,等等。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定价太高,又没有多大实惠,绝大多数获得官首以下爵位的官兵,即使真想出卖自己的爵位,也很少有人问津,而只能是拿着一个十几万钱或几十万钱的空头支票⑤。这种口惠而实不至的做法,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为什么武功爵会定价如此之高。姚鼐就曾对此评论说:
“爵得至乐卿”。乐卿第八级,此言买者,不得至九级也。买爵者补官先除,又或以赎禁锢免罪,故人尚乐买。以《惠帝纪》较之,赐爵一级,贵于万钱而已。而此爵级十七万,则大贵于彼。盖武功爵优于常爵,又以此抵战士之赏,高举之。其卖者,亦何必真得一级十七万钱哉!⑥
可见,武功爵的真正受惠者,主要是中高级军官和大地主、大商人。而且和直接赐金和赏钱相比,它也意味着奖赏的缩水。但无论如何,通过设立武功爵,国家毕竟基本“不花钱”便解决了作战官兵急待奖赏的棘手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三十余万金”的估算,确实相当于国家的支出,只不过其实际价值并非如此而已。
武功爵利大于弊,但很快便难以为继。从现有资料看,它的中止应该是在元狩四年之后。在元狩四年,朝廷赏赐军功“五十万金”,推测武功爵还发挥过较大作用。孰料开销太大,国家财政出现了严重危机,此后“战士颇不得禄矣”①,表明武功爵的实施已经失效。尽管朝廷很快通过盐铁官营、算缗告缗等等财经政策解决了财政危机,但武功爵却已丧失了继续封赏的条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作为应急措施,武功爵实际是一种国家暂时没钱而被迫实施的临时性赏官。这种临时性赏官的最大特点,就是单纯应急,没有长期规划。它既不能在国家财政严重危机时发挥作用,又不能在国库充裕时继续存在,而只能在国家财政暂时困难的情况下实施。前揭“战士颇不得禄矣”,便说明在严重的财政危机下武功爵已达不到奖赏的目的了(至少高爵已无法奖赏)。而国库充裕时,由于直接赏赐可以更好地鼓舞士气,朝廷也没有必要再实施这种需要“移卖”才能最终“兑现”的赏官。一方面国家有钱,所谓“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②,朝廷完全可以直接赏赐,甚至于补偿欠账;另一方面,在实施二十等爵都直接赏赐的情况下③,继续封赏武功爵也肯定会激起广大将士的不满和抱怨。所以武功爵也只能被迫中止,而完全实行军功爵的封赏。
其二,随着算缗告缗令的实施,朝廷和官僚、地主联合抢掠了大多数商贾的财富④,在国库快速充裕的同时,也使得武功爵的买家锐减。根据《平准书》记载,为了迅速解决财政危机,算缗告缗令在元狩四年已开始实施。但效果不大,直到元鼎三年(前114),武帝重申告缗令,“十一月,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⑤,此令才在全国真正推行。结果,“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⑥。这不仅使得许多商贾遭到毁灭性打击,而且也使得武功爵丧失了很大一部分买家⑦,在社会上更加贬值。诚然,就“移卖”而言,其受损者皆为“受爵赏”的将士,似乎并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既然
由于军功爵的轻滥,其“受爵赏而欲移卖者,无所流貤”①,朝廷就要考虑另设新的“赏官”,那么在武功爵也出现买家锐减、越来越难卖的情况下,朝廷也就不能不顾及到获得这种“爵赏”的将士利益了。
其三,为了更多地增加财政收入,朝廷正式推出了卖官鬻爵政策,这也使得官僚、地主有了比武功爵更好的买卖选择。根据《平准书》,大约在元鼎二年,武帝便出台了“令吏得入谷补官,郎至六百石”的政策②。及至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领大农,“又请令民得入粟补吏,及罪以赎。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不复告缗”③。由于官僚、地主的买官、赎罪、买复更为直接和方便,也可能还更为便宜,加之此前规定——“除千夫、五大夫为吏,不欲者出马”④,千夫的免役优待也被变相剥夺,因而这就更使武功爵的买家大量流失。可以毫不夸张说,除了极少数人,武功爵已完全成了空头支票。
当然,武功爵的中止并不意味被完全废除。翻检众多论著和词典,一般都说武功爵不久即废。例如:“武功爵与二十等爵并行,不久废。”⑤但根据樱井芳朗和陈直研究,至少到宣帝元康四年(前62),武功爵都依然存在。
武功爵在这以后还有没有继续卖鬻,并不清楚。只是在汉宣帝元康四年给汉初功臣的子孙复家规定之中,武功爵的官首(五级)和秉铎(六级)各有一人。元朔六年设立的武功爵,拥有这些爵位的人直到六十一年之后仍然存在。⑥
直按:高惠功臣表,灌婴,“元康四年婴曾孙长安官首匿诏复家。”官首为武功爵之第五级。又陆量侯须无,“元康四年无曾孙郦阳秉铎圣诏复家。”秉铎为武功爵之第六级。杨仆官千夫,则为武功爵之第七级,此为武功爵受爵人名之可考者。武功爵制度之废除,当在宣帝元康以后。⑦
可见,武功爵在元狩四年以后虽然不再封赏,但原已封赏或者被买卖的,朝廷还继续予以承认,只不过含金量已大为下降而已。
我们认为:既然武功爵到宣帝时期依然存在,那么在没有被明文废除之前,它应该都始终存在。尽管其价值已可能是一落千丈,甚至变成了一个荣誉性称号,并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拥有武功爵的人数越来越少,但既然允许买卖,就总会有一小部分人能获得这种爵位。因此,终西汉之世,武功爵都应该是存在的。只是到了王莽改制,在西汉官、爵制度都频现问题的大背景下,武功爵才寿归正寝,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具体来说,就是在居摄三年(公元8年)王莽向太后“奏请”实行了五等爵制:
“孔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臣请诸将帅当受爵邑者爵五等,地四等。”奏可。于是封者高为侯伯,次为子男,当赐爵关内侯者更名曰附城,凡数百人。击西海者以“羌”为号,槐里以“武”为号,翟义以“虏”为号。①
这样一来,西汉的爵位制度,包括武功爵、二十等军功爵②和诸侯王等,便一概被王莽废除。
(原载《历史研究》2016年第2期,发表时格式略有修改)